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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其承担非婚生女抚养费

点击量:1400 发布时间:2016/2/27 17:31:15

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戴某东与胡某存在父女关系,戴某东应承担对胡某的抚养义务。
胡某系2014年2月27日出生,出生证明上所记载母亲胡某某,父亲戴某东。胡某外祖父胡某大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证明胡某某曾和戴某东同居过,并表示胡某在外貌上与戴某东极其相似。戴某东对此表示否认。胡某母亲胡某某及戴某东于2014年5月27日在康平县镇南派出所所做的笔录记载: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及戴某东在康平县福泰宾馆开房共同居住一晚。胡某某主张胡某系戴某东的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要求戴某东负担抚养费。戴某东不承认胡某和自己有父女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亦不同意负担抚养费。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胡某的出生日期及胡某某与戴某东在公安机关承认的共同居住日期上推算,以及胡某的出生证明上所载生父为戴某东等证据,可以推定胡某与戴某东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小较大,对于胡某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戴某东拒绝配合,其不同意做DNA鉴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胡某要求戴某东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0万元请求。抚养费一次性给付不符合一般情形,正常情况下应以按月计算,按年给付较为合理,结合康平地区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认定抚养费以每年3600元为宜。对于胡某主张的生育费10万元,无合理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戴某东每年给付胡某抚养费36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给付,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戴某东负担。一审宣判后,胡某和戴某东均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均自愿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因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本案中,可依现有证据推定戴某东与胡某存在父女关系,戴某东应承担对胡某的抚养义务。故应当认定亲子关系存在。在认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主张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说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子女出生证明、户口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具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来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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