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工作太忙、认识人太少、交往圈子小等原因使一些大龄男女为择偶而忙碌,于是,婚介机构应运繁荣起来,与婚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显现。据悉,目前全国有婚恋交友机构4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0余万人。如何推进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试图从审理的一些涉及婚介纠纷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相亲结识“地产经理”被骗12万
离婚后的张女士看到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决心试一试。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离婚证来到了婚介公司,在支付了28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当天就按照张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一位郑先生。根据婚介公司的资料,郑先生是香港一家地产公司的经理,年薪20多万元,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张女士对郑先生的情况很满意,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与郑先生见了面。
见面后,张女士发现郑先生与自己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的感情急速升温,很快就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一日,郑先生打来电话告诉张女士:他公司的一个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但他的卡不知道为何在上海取不出现金,希望张女士借给他5万元周转一下。热恋中的张女士毫不犹豫地取出5万元交给了郑先生。此后,郑先生又先后向张女士借了几次钱,虽然数额不大,但张女士起了疑心。她向郑先生提出还钱后,郑先生爽快地答应一周后归还。
还款日期到了,郑先生却消失了。张女士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郑先生原来不姓郑,真实姓名叫俞某,也根本不是地产经理,而是一名社会无业人员。法院判决俞某犯诈骗罪,并责令俞某退赔张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
张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工作失误,未能对化名郑先生的人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自己被骗。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28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一倍服务费2800元、赔偿被骗损失12万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婚介公司作为婚姻居间方,已向张女士提供了服务,且介绍成功,婚介公司并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同意退赔服务费。婚介公司只是验明客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俞某当时向婚介公司提出由于自己的产业做得比较大,要求婚介公司保密身份而化名郑某。而张女士被骗的款项,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明确由俞某赔偿,所以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武之歌指出:婚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并对服务对象尽到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婚介公司在向张女士介绍结婚对象时未提供该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女士服务费2800元。
对于张女士要求婚介公司赔偿一倍服务费并赔偿被骗12万元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经济损失12万元,是罪犯俞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所以,对张女士要求赔偿一倍服务费和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
是她不肯继续相亲了吗
都市白领陈小姐每天忙于工作,无暇谈婚论嫁。陈小姐的母亲十分着急,寝食难安。在母亲的多次催促下,陈小姐选择了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婚介公司向陈小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服务形式为单次约见(一年不少于8人次)。陈小姐说,当时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每个月为陈小姐介绍不少于2人次。陈小姐为此支付了服务费5300元。
在开始的3个月,婚介公司还很负责,为陈小姐介绍对象8人次。但在第4个月,婚介公司仅介绍对象1人次。此后,就再也没有给陈小姐介绍。陈小姐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履行每月介绍2人次的口头承诺。为此,陈小姐将婚介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陈小姐介绍8人次,婚介公司已经为陈小姐介绍了9人次,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在第4个月,婚介公司还多次电话联系陈小姐,为陈小姐介绍对象,但都被陈小姐以各种理由拒绝。是陈小姐不肯继续相亲了,婚介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孙斌指出:陈小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小姐主张,婚介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介绍2人次相亲,婚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合同约定在服务期内,婚介公司应为陈小姐介绍8人次,现在婚介公司为陈小姐提供了9次介绍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介绍次数。陈小姐认为婚介公司的服务存在违约之处,但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对陈小姐要求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应当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的白马王子在哪里
离异的刘女士在网站看到了某婚介公司发布的婚恋服务广告后来到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女士阅看了《爱情猎头推进计划》,刘女士被计划内容吸引,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1万元服务费成为婚介公司的普通会员。婚介公司给刘女士介绍了三位男性,刘女士都不满意。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如果支付3万元服务费,可以升级为高端会员,享受高端择偶标准,于是刘女士又支付服务费用1.9万元,成为了高端会员。
在婚介公司安排的多次相亲活动中,刘女士都没有找到满意的人选。她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男士不是年龄太大,就是收入太低,离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差太远。为此,刘女士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万元,并赔偿3万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刘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后,先支付了服务费1.1万元,在认可婚介公司的服务后才交足3万元服务费成为高端会员。婚介公司为刘女士安排约见男性会员超过18人次,是刘女士对自身条件估计过高,导致未能相亲成功。婚介公司不同意退还服务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佳指出: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为其介绍的男性会员不符合要求,并认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但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推介会员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而婚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近9个月的时间内,为刘女士先后介绍了十余位男性会员供其选择交往,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上所指“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现刘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但未能提供婚介公司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故对其“退一赔一”的请求,难以支持。刘女士在合同期内自行提出终止服务、退还款项的要求,也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介机构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即发挥媒介的作用,提供交友及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对交往对象的审核与交往的结果在根本上均取决于会员彼此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公民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心理预期与定位。对于婚介服务的价位,也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对于年龄、身高、学历等有客观评价标准的要求事项,不妨写入服务合同中。而对于性格、修养等难以客观评价的事项,则需要择偶者通过交往予以把握、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