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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故与医院有纠纷未了结 亡母遗体弃置太平间两年 法院判两名女子尽快办理丧葬

点击量:1158 发布时间:2014/8/26 15:44:00

 因不满医院治疗,张阿婆病故后,她的两个女儿竟将老人遗体弃置于医院太平间内长达两年之久。医院遂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结清医疗费用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06年,张阿婆开始住院治疗;2012年3月,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张阿婆的女儿提出,母亲在住院期间曾两次从病床摔下,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的两年里,张阿婆的遗体一直存放在医院太平间内。院方认为,张阿婆女儿的做法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了医院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医药费3.8万元,立刻办理张阿婆遗体移送火化等丧葬事宜,并按照每日6元的标准支付停尸费。

 庭审中,张阿婆女儿辩称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主要是因为与医院之间有医疗纠纷。同时,张阿婆女儿承认,除了与医院交涉外,并未进行过医疗事故诉讼或委托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阿婆的两个女儿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事宜,支付停尸费,并在张阿婆遗产范围内清偿医疗费。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能否以医疗纠纷为由拒不办理丧葬?

 答:张阿婆的两个女儿是其最亲密的亲属,理应承担丧事承办义务。即使对医疗活动有异议,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主张权利。消极地将死者遗体停放在医院,无助于纠纷解决,也与公序良俗不符。

 问:殡葬费及拖欠的医疗费该如何处理?

 答:张阿婆的女儿可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再向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或者在老人遗产范围内予以主张。老人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属其个人债务,应在张阿婆女儿继承母亲名下的遗产范围内清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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