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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款,离婚时配偶能分配吗?

点击量:1976 发布时间:2013/10/12 11:58:19

【案件事实】

王强结婚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大的一居室,当时市值120万元。与杨欣结婚后,王强便将大一居室出售,卖了240万元。二人用240万元又买了一处小两居室。

婚后不到二年,王强与杨欣便因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时,杨欣认为房产是婚后又购买的,房屋增值了,要求分得房屋增值部分60万元,但王强不同意,杨欣便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买房是一种投资行为,甚至属于专职的炒房客,婚后购置房产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投资行为,所得收益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强购买房屋纯属居住所用,而且婚后出售其婚前购买的房屋也是为了购买婚后夫妻共同的居所,所以,杨偶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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