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了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2013年7月23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于芳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于芳系黄满福的女儿,黄满福于2003年去世,留下了位于隆林县新州镇房屋一栋,黄满福育有三子一女,2006年2月15日,三兄弟签订一份兄弟协议,协议约定:“家中兄弟三人即黄于大、黄于二、黄于三商议将父亲遗留房屋一栋,总面积三百一十平方米,分给黄于三所有,由黄于三付给另外两兄弟补偿费。”该协议没有对女儿黄于芳所有的份额进行分配,但在商议如何分割该遗留房屋时,黄于芳也在场,对此事知情。
2012年底,黄于三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杨羽。黄于芳知道此情况后,即提出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与兄弟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黄满福遗留的财产即位于隆林县新州镇的房屋由其三子一女共同继承所有,在黄满福去世时,继承便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经查实,三兄弟在商议如何分割房屋时,一开始就在原告黄于芳家中商议,原告应当知道房屋已经进行了分割。且在签订该栋房屋的分割协议时,原告也已分得其父遗留的其它财产。因此,原告黄于芳在时隔六年之后提出要求继承其父遗留的一栋房屋这一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光明网 卢慧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