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遗嘱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继承

病历证明老年痴呆能否推翻生前遗嘱?

点击量:1056 发布时间:2013/2/5 11:56:09

          父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指明名下一处房产归张某所有。现在父母已经不在了,张某的姐姐出示父母生前的一些病历资料,证明二老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此房产。在这种情况下,病历真的能推翻遗嘱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除非法院确认公证无效或撤销公证遗嘱,方可适用法定继承。理由是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因此仅凭病历等非官方书面材料,是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

 
上一条: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有哪些区别?怎样申办遗嘱公证?
下一条:打印的遗嘱有亲笔签名 是否有效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