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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 为离婚签协议需谨慎

点击量:1847 发布时间:2012/11/30 15:04:15

 

 
【案件事实】
 
  与结婚相比,在离婚的时候,大多数都比较冲动甚至是不计后果。特别是在签离婚协议时,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不管对方提什么要求都答应,最终只能是开个空头支票。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原以为通过离婚可以得到解脱的,没想到结果却被套上了一根绳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就因为男方没有及时兑现给予女方补偿的承诺,被女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让男方真切地尝到了一次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苦果。
  协议离婚
  耿芮和高强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065月结婚。200710月,自从耿芮怀孕后,高强就让她辞去了工作,在家专心养胎,直到生下女儿后也没有再去找工作。对此,耿芮感到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可是,当有一天耿芮发现高强把他们卖房子结余的35万元炒股亏了,而高强时常又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时,加上有的朋友说高强在外有女人还赌博等等传闻,耿芮的精神终于崩溃了。在一次次和高强大吵大闹而高强又没有多少收敛的情况下,耿芮不得已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在耿芮回娘家的一段时间里,高强的父母没有劝说两人和好的话,而听邻居说,在他们两人不在家的时候,有不少人来砸他们家的门,嚷着让他们还钱,这让耿芮十分伤心,同时也萌生了要和高强离婚的想法。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同意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离婚,而高强也觉得亏欠了耿芮母女俩,在表示同意离婚的同时,要给耿芮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每月五日前给予女方抚养费2000元,直至把孩子抚养到18岁成人,男方分担孩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不得低于总费用的50%.男方每月探视不少于一次,探视之前应与女方联系;三是离婚后,属于男方的财产如男方经手的债权42万元(包括利息)、个人的衣物等归男方所有,除以上男方财产外的剩余所有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四是男方自愿补偿女方贰拾伍万元,在20111231日前付清,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最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在修改处加按了手印。
  201174日,耿芮和高强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宣布双方离婚正式生效。离婚后,高强陆续向耿芮支付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孩子抚养费等部分款项,而对协议中约定自愿补偿耿芮的25万元,也仅仅支付了其中的16000元,尚有234000元没有支付。
  麻烦不断
  高强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结婚时双方父母买房、装修、置办家产等花了不少钱,而耿芮自从怀孕后就辞去了工作,所以高强和耿芮结婚后除了卖了一套房子外,并没有积攒多少钱。离婚后,高强没有地方住,只能暂时住在他母亲家。他母亲家那边虽然还有一套房子,但那房子对外出租了,再说没有他父母的同意,他也不可能把那个房子卖了给耿芮25万元。7月离婚,11月就要给女方25万元,这对于高强来说,内心感到很纠结。但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接着更加闹心的事接连不断,让当初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高强吃尽了苦头。
  就在离婚后一个星期左右,高强母亲到幼儿园门口看孩子,正好与耿芮和耿芮的母亲相遇,几人话不投机就厮打了起来。当时,耿芮的母亲抱着孩子,耿芮和前婆婆捉对厮杀。结果,高强母亲把耿芮按在地下,耿芮的眼睛被打伤,高强的母亲也被耿芮掀翻在地,脸被摔破了并造成轻微脑震荡,住院半个多月。在双方混战期间, 110120都赶到了现场,把双方都送进了医院。在医院里,高强那才是一个里外不是人,当时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那也只有高强他自己才能体会到。从那以后,高强再也没有和耿芮联系。按照耿芮的说法,就是高强没有探视过孩子,甚至没给小孩打过一个电话,也没问过孩子的事。
  20111029日,耿芮表哥带人到高强的单位找高强,问他给耿芮的25万元怎么办。高强看到火候不对,恰好当时单位发年终奖,高强东拼西凑弄了个16000元给了耿芮的表哥,耿芮表哥也给高强写了收条,这事总算才过去。
  婚是离了,但总这样麻烦不断也不是办法。为此,高强想直接和耿芮进行一次沟通。在他一再表示承认给耿芮25万元的补偿承诺后,耿芮才同意和高强好好谈一次。但在见面后,高强说每个月都往邮政卡里打700-1000元不等时,耿芮就说那连小孩的生活费都不够。高强说,我每个月都往你的银行卡上打钱,还有1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对此,耿芮均认为高强给孩子的生活费是理所应当的,并认为高强不管不过问孩子,对孩子不关心,加上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不利,要求高强尽快兑现承诺,把25万元还给她。最后,双方因为对25万元何时兑现谈不拢而不欢而散。
  自讨苦吃
  201257日,耿芮一纸诉状将高强告上法庭。耿芮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174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两套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于20111231日前另补偿原告25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3.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高强辩称,耿芮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俩的婚房,面积140平方。目前,房子由原告带着女儿和她父母一起居住,而她把她父母的房子租了出去,每月租金800元。在离婚前,我们还有个10万元的债权放在朋友那没有提及,一个月是1500元利息。既然她父母搬来和她一起住,房租800元,她每个月还有1500元的利息收入,这些钱足够照顾女儿的生活费了。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我糊涂,而且考虑对女儿的照顾,才在协议中加上给她25万元的补偿,事后我是后悔的。
  结完婚后,她只上了一年班,从她怀孕到孩子三岁,这个家一直都是我支撑起来的,加上两边父母都帮忙,她父母工资少多出点力,我父母工资高多出点钱。我们婚后所有的财产要算上我父母给的,80%都是我的。我现在每个月收入只有2500元,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的,但显失公平,目前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我希望法庭能保障我有个吃住的地方,至于欠她的钱我会还,但我现在确实没有钱,没办法只能从每月的工资里扣。
  耿芮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是自愿,特别是被告虽然在陈述中说了很多理由,但是那些理由都不足以推翻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原告25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原告对本案涉案的数额曾经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也是想将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的钱款而没有支付,还找了那么多的托词,说明被告缺少最基本的诚信,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将23.4万元支付给原告。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所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虽然表示该协议显示公平但未主张撤销。因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补偿款的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对该条款确定的内容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此前已经支付的16000元,被告应将剩余的234000元补偿款向原告支付。
20121025日,法庭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向原告耿芮约定的补偿款234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案件来源:法律教育网   原题:为离婚签协议盲目冲动上法庭方知悔自吞苦果)
 
【律师警示】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尚丽君律师提示:离婚协议是指经法律保护的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协商一致后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处分财产的重大内容,需要谨慎签订,否则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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